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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向循環再用的製造商和進口商提供收費豁免,即係我們幾十年前流行的「回樽」方式,客戶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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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向循環再用的製造商和進口商提供收費豁免,即係我們幾十年前流行的「回樽」方式,客戶購買樽裝飲品,需要多付按金,待退還玻璃樽時才退還按金,飲品供應商可以把收回的玻璃樽清洗重用。新法例為「回樽」重用安排提供豁免收費,這是反過來向製造商和進口商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回樽」。

因為「回樽」安排較為環保,既免除加工再造所需的能源,亦可減少法例執行的行政費用。但「回樽」安排比較麻煩,又需要大量地方存放和清洗,隨時比買新樽還要貴,所以早已式微。但如今全球暖化,「回樽」重用才是王道。

到底製造商和進口商情願付費讓回收者賺取,抑或自行安排「回樽」重用,減少支出?這是一條驗證題,今次的實驗是比較到底經濟誘因給下游回收者還是給上游製造商和入口商較為有效?是一次重要的科學實證研究。

全文: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22/20160531/45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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